湖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出具第三方沉降观测报告,湖北省沉降观测一般建筑物沉降观测需要长时间的定期观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观测到房子的检测效果,以及它的均匀沉降是否符合规范。所以说房屋需要进行沉降检测的时候,必须要有一定的周期性,这样的检测结果才能够更加的全面。同时大家可以在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之前了解到,防止因为沉降不均匀而发生的质量问题。
房屋倾斜检测不仅可以作为评判房屋整体地基、基础的工作状态的重要辅助信息,又可以对房屋的竖向构件的垂直度进行判断。
湖北房屋倾斜检测的主要内容有:
1)调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3)通过文字、图纸、照片、影响等手段记录房屋结构构件,装修设备等损坏程度部位及范围;
4)利用专业的房屋鉴定设备检测房屋相关数据,经过演算后分析原因;
5)根据现场检测结构、数据分析、结合国家现场规范标准综合评级房屋安全等级并出具可行性建议
一般常用的房屋倾斜检测方法有:经纬仪观测法、铅垂观测法、倾斜仪测量法、基础沉降差法等,其中经纬仪观测法是Zui普遍和Zui常用的方法。
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与有资质的沉降观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沉降观测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接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沉降观测。
(二)设计单位对需进行沉降观测控制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观测要求(含具体的观测指标),并在施工图中标注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三)除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外,施工单位应自行开展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开展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时,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四)检测机构应按要求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方案(观测点位置、数量等必须与设计文件相符)。观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查会签后方可实施现场沉降观测。
(五)沉降观测单位应及时根据施工进度以及检测方案中预定的观测日期,按照规范、标准以及检测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观测。沉降观测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六)每次观测完毕,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阶段性观测成果,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转交施工单位。观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时,检测机构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检测机构应及时采取增加观测次数、调整沉降观测方案等措施;当观测任务全部完成后,检测机构应提交技术报告书等综合成果。检测报告的沉降观测结论应明确观测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七)当沉降观测数值明显异常或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设计文件规定要求时,沉降观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在24小时内上报灌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已使用的,观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单位和灌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八)监理单位应把测量工作按照现行规范、标准、有关要求和已经确定的观测方案纳入监理内容,每次观测结束后,及时整理相应的观测报告。每次沉降观测需经监理签字盖章、留存影像资料、录入监理日记;未按进度进行沉降观测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沉降观测单位提交经监理签字盖章的沉降观测方案和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阶段结论性的分析结果,并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沉降观测方案、沉降观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资料里归档。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值(包括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等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沉降观测成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应补充观测或重新观测,观测的具体要求由设计单位提出。
(十一)凡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没有按照规定出具观测报告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工程验收。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检测单位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到稳定(或趋于稳定)为止。
湖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出具第三方沉降观测检测范围:武汉、黄石市、襄阳、荆州、宜昌、十堰市、孝感、荆门、鄂州、黄冈、咸宁、随州市、恩施、潜江、仙桃市、天门。